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九十八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一○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一、臺北市天母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人民團體法及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四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六) 募款
(七) 指定捐款
(八) 孳息
三、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一) 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 本會會訊支出
(三) 本會活動支出
(四) 義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 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 敬師支出,含教師節、教師會活動贊助、績優資深教師、教職員工喜喪
(七) 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八) 代支代管專款基金
(九) 預備金
(十) 其它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四、本會家長常務委員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增列:
五、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標準及程序如下:
經費審核須符合年度預算項目及金額,經費申領採實報實銷方式,並依下列標準及程
序核定
(一) 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伍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 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六、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
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
會報告,並公佈全體家長周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
三年。
七、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應將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褶
正本、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
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
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原任及新任會長之移交,應由校長
監交。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施行,其修訂時亦同。(本法經九十年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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