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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二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二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結合學校與家長之力量,改進學習環境,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依照「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會址附設於本校活動中心二樓學生家長會辦公室。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校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三條、家長會以全校在學學生之家長(含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會員組織之。分由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推動有關任務及工作。

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四條、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五條、班級家長會的任務: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出席會員代表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以及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褶本、上屆家長會之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

                     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

五、審議會務計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告,。

六、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訂家長會之職權。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

                家長,如有附設幼稚園者, 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幼教班代表, 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

                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委員人數每年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

                例第二章第九條調整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委

                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

                為當然常務委員。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

  次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候補委員,其員額為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本會置會長一人,並置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出缺時,由委員會就現任副會長,推舉一人接任之。

第十一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任務: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劃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選顧問。

九、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教務、訓導、輔導等處務會議。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定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本章程中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學校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參加。

第十四條、為推動家長會之功能,推展會務和配合校務發展,家長會得設置財務組、會務聯絡組、愛心家長組、活動組、資訊組、總務組、公共服務組、課程發展組,由副會長及常委擔任各組召集人,每組分配四名委員認領之(各組工作內容另訂之)

第十五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秘書、會計出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六條、家長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委由學校代收交由家長會管理,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褶正本、財務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逐項審議。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

二、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及交辦事項。

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之事項。

第十八條、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會議決議記錄及清冊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不足二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九條、一、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二、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條、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二、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備後,始得就任。

三、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一條、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議事規則、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會務人員名冊及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家長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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