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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九十四年十月一日)

              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之會員代表簽到。

第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者,其主席由會長擔任之,如經家長委員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者,其主席亦由會長擔任之。會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出席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五條:提案依下列規定:

                 一、委員會提案。

                           二、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三、章程修正案應先經會員代表1/5以上連署,經書面向主席提出。

             第六條: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並聲明發言性質始得發言。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需延長時需徵得主席同意;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

               應立即停止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  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再由主席指定

               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發言內容請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若違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四、同一提案每次發言二次為限,若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提案之說

                        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五、發言人不聽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之故主席得透過表決宣佈終止發言,尚未發言者不得再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第七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席時,應經半數同意後,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八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會員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

              , 並做成紀錄。

第九條:議案之表決除「臺北市中小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本會組織章程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另表決之覆議應經在場出席五分之一之連署,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後,經多數決同意決議之。

第十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十一條: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施行,其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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