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成績及評量辦法第二條實施方式(一)學期成績評量部分 增列條文如下: 9.參與補考學生如經查證有其他方式得知試題資訊者,則該次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再予以補考。 10.學生若有特殊因素而無法參加定期評量或補考者,該次定期評量不予計分。 教務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