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淑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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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天母國小成績評量辦法  

本校學生成績及評量辦法第二條實施方式(一)學期成績評量部分
增列條文如下:
9.參與補考學生如經查證有其他方式得知試題資訊者,則該次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再予以補考。
10.學生若有特殊因素而無法參加定期評量或補考者,該次定期評量不予計分。


教務處 敬啟 
 

 
附件: 附件news_0220111035.pdf  
發佈者:本站 來源: 洪老師 日期:2016-02-20 1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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